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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李广兆与王丙珠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兆,王丙珠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任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李广兆。委托代理人贾海建(一般代理)。被告王丙珠。原告李广兆与被告王丙珠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付新胜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广兆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海建、被告王丙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广兆诉称,2002年11月16日,被告王丙珠收到原告合同定金5000元。2002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共同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照该合同规定,该工程应在2003年2月10日前开工,由于被告方的原因工程至今未能开工。2006年6月30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被告承诺于2006年7月30日前开工,如逾期开工,每逾期一天,被告自愿赔偿原告误工损失500元,直至该工程开工为止。被告不讲诚信,该工程一拖再拖。定金和误工损失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并赔偿原告误工损失18万元。被告王丙珠辩称,原告陈述不是事实。我与原告签订工程安装合同是事实,从2002年12月29日至2006年我多次通知原告开工,原告以各种理由不予开工。对造成的误工损失我不予认可。原告所交给我的是合同定金,我已经与原告签订了合同,我没有违约。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我也不认可。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李广兆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王丙珠出具的暂收条一份,意在证明被告收取定金5000元;2、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一份,意在证实原、被告签订原济宁市中区南苑镇三里屯村住宅楼建筑安装工程的情况;3、补充合同一份,意在证实原被告就违约金做出具体约定的情况;4、原告向被告催要定金的录音一份,意在证实原告向被告要定金的情况。被告对原告以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王丙珠向本院提供了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意在证实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已在2006年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被告不存在违约。原告李广兆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系复印件,不予认可。经审理本院认定,2002年11月17日,被告王丙珠借用济宁市圣华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李广兆签订了一份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原济宁市中区南苑镇三里屯村内56号的六层宿舍楼工程承包给原告,并定于2003年2月10日前开工。同时还约定了在开工前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5000元及其他事项。原告于2002年11月16日交给被告合同定金5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因故该工程未能按时开工建设,原被告于2006年6月13日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合同,约定于2006年7月30日前开工,如逾期开工,每逾期一天,被告自愿赔偿原告误工损失500元,直至该工程开工为止。该补充合同签订后,就该工程的未按时开工原因,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是被告未及时办理好工程开工所需要的手续导致工程不能按时开工,被告认为已多次通知原告开工,原告不开工,责任不在被告。2014年9月1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10000元,并赔偿违约损失18万元。被告王丙珠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王丙珠没有建筑资质,其在该工程中对外承包合同系借用济宁市圣华房地产开发项目部的名义。本院认为,被告无建筑施工资质,其借用其它建筑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的建筑工程安装合同及补充合同系无效合同,本院不予认可。该合同无效后,导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亦无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向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采纳。在订立该合同时,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合同定金,该定金应为立约定金,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返还该定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请求驳回原告该项请求的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丙珠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李广兆定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广兆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以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丙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新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文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