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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8

案件名称

曹辉安与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辉安,杨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洪法民二初字第301号原告曹辉安,居民。被告杨海波,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辉安与被告杨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辉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辉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辉安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苓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彬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