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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奉法民初字第04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刘清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刘清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法民初字第04657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3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830679-7。代表人彭涛,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章,男,生于1971年7月18日,汉族,该行员工(有特别授权)。被告刘清玉,女,生于1970年2月15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与被告刘清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逾期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催收,仍没有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第4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奉节支行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华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覃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