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潍坊奎文仁和医院与王梅伟管辖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奎文仁和医院,王梅伟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潍坊奎文仁和医院。地址: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号。被告王梅伟。本院受理原告潍坊奎文仁和医院诉被告王梅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梅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均为潍坊市奎文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因被告经常居住地在潍坊市奎文区,所以寿光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供证据,证实其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为潍坊市奎文区,因此本案应由异议人所在地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6份,并提交上诉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洪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敬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