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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06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寇鑫军与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鑫军,刘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6354号原告寇鑫军。委托代理人田婧,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剑。本院受理原告寇鑫军诉被告刘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寇鑫军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鑫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150元,另11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