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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刑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毛建辉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山刑初字第1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某,男,1963年12月27日出生。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彭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彭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彭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诉刑诉(20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鸿、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初,被告人毛某某在其位于彭山县彭溪镇金地花园小区13A栋1单元601室住宅内,设置10台翻牌机作为赌博工具开设赌场,牟取利益。2014年10月22日被告人毛某某雇佣张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服务,同日20时许该赌博场所被彭山县公安局彭溪派出所查获,被告人毛某某于同日22时许被现场挡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自己的住宅作为场地,设置赌博机10台,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另查明2014年10月22日,彭山县公安局彭溪派出所民警对该场所内现场查获的翻牌机10台予以了扣押。还查明,彭山县彭溪镇金地花园14栋1单元6层601室就是彭山县彭溪镇金地花园小区13栋A栋1单元6层601室。上述事实,被告人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挡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袁某某的证言、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彭山房权证字第00271**号复印件、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利用翻牌机聚众赌博,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被告人亦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认为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物品清单所列赌博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杨德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宇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