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姜远桂与雷雨霖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远桂,雷雨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保字第61号申请人姜远桂,男,藏族,生于1958年6月13日,住四川省平武县土城藏族乡。委托代理人高明富,平武县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雷雨霖,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3日,住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姜远桂诉被申请人雷雨霖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姜远桂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雷雨霖在平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管理所的工程款15575.00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雷雨霖在平武县交通运输管理局公路管所的工程款15575.00元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任光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黎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