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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罗某某,男,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