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号原告刘某某,女,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被告罗某某,男,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罗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永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红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