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浦执行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周珍香与吴进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周某香,吴某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执行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周某香,女,197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吴某添,男,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作出(2012)浦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确定被告吴某添支付原告周某香抚养费人民币12000元,款限于从2012年4月1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至婚生女吴某某满十八周岁。申请执行人周某香于2014年10月10日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添履行抚养费12000元。经本院发送执行通知书,依法采取冻结、失信公示等措施,被执行人吴某添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20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执行款12000元,故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浦民初字第9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掌辉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