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冯秀玲、黄竹朋与陈德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玲,黄竹朋,陈德超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23号原告:冯秀玲,女,1965年12月13日生,汉族。原告:黄竹朋,男,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被告:陈德超,男,1962年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大容,女,1963年3月18日生,汉族,系陈德超之妻,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秀玲、黄竹朋与被告陈德超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秀玲、黄竹朋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玲、黄竹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预收40元,实收40元,由原告冯秀玲、黄竹朋负担。审判员 黄玉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