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商初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孙作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孙作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周商初字第611-2号原告: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法定代表人:王连合,经理。被告:孙作山,现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作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孙作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孙作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1.00元,申请诉讼保全费1350.00元,两项共计3341.00元,由原告淄博万营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梅立群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班金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