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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翠萍与李华、李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张翠萍,李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萍,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杜红波,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宁宁(曾用名李宁),农民。上诉人李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华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由上诉人李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