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张翠萍与李华、李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张翠萍,李宁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翠萍,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杜红波,山东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宁宁(曾用名李宁),农民。上诉人李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平县人民法院(2013)东民初字第2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华于2015年1月5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736元减半收取4868元,由上诉人李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宗光代理审判员 张晓丹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焕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