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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民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平潭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春华、何美琴、翁绳玉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潭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张春华,何美琴,翁绳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岚民保字第10号原告平潭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潭县潭城镇桂山庄1弄30号6楼。法定代表人刘平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雄,男,汉族,住平潭县,系原告公司职员。被告张春华,男,汉族,住平潭县。被告何美琴,女,汉族,住平潭县。被告翁绳玉,男,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潭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春华、何美琴、翁绳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春华、何美琴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其中信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作为诉讼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平潭中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中信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1000000元;二、对张春华名下的坐落于平潭县潭城镇盛北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爱心审判员  曾国亮审判员  任魁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华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