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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异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锦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锦利达工贸有限公司,陕西天磊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异字第00001号异议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住所地本市未央区六村堡街道办事处袁家堡邓六路1号。法定代表人郅俊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锦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阎良区前进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景春,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天磊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含光路中段48号煜源大厦10606室。法定代表人舒红丽,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锦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称,法院(2013)碑执字第0095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其公司商混站设备总价值不少于600万元;陕A**东南小汽车价值15万元、陕A**、陕A**、陕A**、陕A**、陕A**、陕A**比亚迪小轿车6辆共价值60万元。上述查封资产总计已高达675万元,已超出290多万元的执行标的。但法院还查封了他人购买登记在异议人名下的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U**、陕A**共15辆机动车系严重超标的查封,请求对上述15辆机动车解除查封。本院查明,西安锦利达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磊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碑民三初字第00994号、(2013)西民三终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天磊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并支付上述货款自2011年10月5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西安锦利达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8日对被执行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陕A**东南小型汽车,陕A**、陕A**、陕A**、陕A**比亚迪小型汽车四辆,陕A**奔驰小型汽车,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共13辆混凝土搅拌运输车,陕A**福特小型越野车,以上共计20辆机动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名下财产进行查封,与法不悖。异议人要求解除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C**、陕AUD0**、陕A**共15辆机动车,如此仅保留对陕A**东南小型汽车、陕A**、陕A**、陕A**、陕A**比亚迪小汽车的查封,显然不足以偿被执行人所欠款项,同时异议人也未向法院提交所查封车辆现有价值以及系他人购买登记在异议人名下的相关证据,故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陕西天磊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 涛审判员 姚立军审判员 孙 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