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流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卢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流刑初字第7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某,住四川省双流县。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公诉刑诉(2014)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某因吸食冰毒产生被人追杀的幻觉,于2014年9月5日凌晨5时许,窜至双流县煎茶镇茶林村9组,发现该处有住户,遂产生了到住户家中躲避追杀的想法。卢某某先是猛敲茶林村9组徐某某家卷帘门,要求屋内人员开门让其进入,被屋内人员多次明确告知不会开门并要求其离开后,卢某某又到隔壁刘某某家敲门,未果后,卢某某返回徐某某家继续敲门。再次遭到拒绝,卢某某踹开卷帘门处的小门,强行进入徐某某家,径直跑到二楼客厅拒不离开。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后对卢某某进行半个多小时的劝离,未果后强制将其带离。另查明,被告人卢某某的尿检结果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卢某某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示意图和现场照片,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及对案发现场的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害人徐某某、蔡某某、王某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卢某某的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对被告人卢某某用甲基安非他明检测试剂进行检测的检测报告书,尿检检测照片,被告人卢某某曾被判处刑罚的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2006)大邑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书及犯罪人员信息,被告人卢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强行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具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卢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骞人民陪审员 彭泽贵人民陪审员 文小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 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