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营某某与詹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某某,詹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06号原告:营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詹某某,男,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营某某与被告詹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营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营某某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