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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营某某与詹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某某,詹某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206号原告:营某某,女,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詹某某,男,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营某某与被告詹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营某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营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营某某担。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