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商初字第159-1号原告: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上海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刘国强,总经理。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华仁大厦7楼F区。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武进路***号***室Y。被告: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ORIENTSTARTRANSPORTINT’LLTD.)。住所地:香港新界货柜码头路88号1号大厦永得利广场18楼8-10室(Room8-10,18/F,EverGainPlaza,Tower1,88ContainerPortRoad,KwaiChung,N.T.,HongKong)原告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元泰国际货运(中国)有限公司、元泰海空通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原告法定代表人刘国强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66号46号楼1单元302户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192**号)一套为原告青岛琪艺祥纺织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刘国强自愿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刘国强提供担保。二、自即日起,对刘国强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66号46号楼1单元302户房产(青房地权市字第2011192**号)一套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爱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