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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温雯晶申请执行龙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雯晶,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温雯晶,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龙青,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龙青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青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加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