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法执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温雯晶申请执行龙青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雯晶,龙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温雯晶,女,1984年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龙青,男,1987年2月19日生,汉族,个体,住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的(2014)石民一初字第61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龙青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龙青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加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