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栖民初字第2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童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童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徐某甲,男,汉族,2009年5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徐某乙,汉族,1979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军,江苏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某,女,汉族,1982年11月30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徐某甲与被告童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后,被告童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南京市鼓楼区某村XX幢XXX室,故本案应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童某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某村XX幢XXX室,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童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童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