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孙芯蕊与本区向阳办保丰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芯蕊,临渭区向阳办事处保丰村四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渭民初字第02711号原告孙芯蕊,女,201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向阳办事处保丰村四组,村民。法定代理人孙鸣,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向阳办事处保丰村四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林晏平,男,汉族,1971年11月22日出生,住本区向阳办事处保丰村四组。被告临渭区向阳办事处保丰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芯蕊与被告临渭区向阳办事处保丰村四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芯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芯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芯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芯蕊承担。审 判 长 田晓珍审 判 员 贠承一人民陪审员 张利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