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刑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刑初字第11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无业。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0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海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梁某伙同周小华(己判刑)驾驶浙c×××××的货车窜至苍南县龙港镇泰和路88号前面工地,盗走被害人冯某放于工地上的木头200余根(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840元)。案发后,被告人周小华及梁某共同赔偿被害人冯某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的证言,同案犯周小华的供述,被害人冯某的陈述,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行,且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得到弥补,结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梁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梁某在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之间判处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显兵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