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新珍与被执行人孙严强、钟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珍,孙严强,钟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执字第00002-2号申请执行人陈新珍,女,1941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金华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孙严强,男,1988年9月4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中合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钟小明,男,1969年12月6日生,汉族,住镇安县永乐镇中合村*组,农民。。申请执行人陈新珍与被执行人孙严强、钟小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镇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判决由孙严强赔偿陈新珍死亡赔偿金35196.00元,680.00元诉讼费,钟小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已司法救助了25000.00元,下欠10196.00元及诉讼费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因生活困难要求本院对该案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新珍丈夫因车祸死亡,家中无任何经济收入,生活困难;被执行人孙严强现在监狱服刑,家中只有三件石板房,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负连带责任的钟小明现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为缓解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特困救助,经执行局会议研究,同意对其发放救助资金1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对下欠金额及诉讼费、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陈新珍自愿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镇安县人民法院(2012)镇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怀军审判员 赵 丹审判员 刘仁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寇文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