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调确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2445号申请人刘,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牛,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牛因遗产继承纠纷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15年1月13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牛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