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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调确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0-07

案件名称

刘×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调确字第2445号申请人刘,女,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牛,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牛因遗产继承纠纷发生争议,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二申请人于2015年1月12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5)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2015年1月13日,二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二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刘、牛于二○一五年一月十二日达成的城北民调字(2015)0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