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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源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孔繁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源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城振兴路59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行长。被执行人孔繁华,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孔繁华金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即本院作出的(2013)源商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执字第232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