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继兰与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兰,张云,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459号原告张继兰。委托代理人王瑞。被告张云。被告白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兰与被告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兰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属于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退还原告张继兰。审 判 长 李文庆代理审判员 张 瑜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统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