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马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邱某甲申请宣告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邱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马民特字第2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周某某。申请人邱某甲。申请人周某某、邱某甲申请宣告邱某乙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周某某、邱某甲称,邱某乙于2008年12月13日外出走失,报警后,经多方寻找无果。特申请宣告邱某乙死亡。经查,邱某乙,男,汉族,四川泸州人,系申请人周某某之夫、邱某甲之父。邱某乙自2009年5月26日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报警后,经多方寻找无果。2013年9月13日,周某某、邱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邱某乙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3日发出寻找邱某乙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邱某乙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邱某乙因于2009年5月26日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经多方寻找,法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邱某乙系申请人周某某之夫、邱某甲之父,现申请人周某某、邱某甲申请宣告邱某乙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邱某乙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成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