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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西民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无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胡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胡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西民初字第203号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松。委托代理人杨锡勇,四川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罗代芳。被告胡刚。本院在审理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胡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胡刚已经缴纳拖欠的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原告攀枝花市福万佳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译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