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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民二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二初字第449号原告:张超。委托代理人:宋海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负责人:赵剑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高立斌。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强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张超承担。审判员  张世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娜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