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平商初字第14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许明珠与许明珠、平湖市合诚投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许明珠,平湖市合诚投资有限公司,金超,王军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嘉平商初字第1410-1号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代表人:曹德彪。委托代理人:马建明、戚海燕。被告:许明珠。被告:平湖市合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凌红。被告:金超。被告:王军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与被告许明珠、平湖市合诚投资有限公司、金超、王军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元,减半收取638元,由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当湖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雷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