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商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行与郑章建、谢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行,郑章建,谢书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57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行。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米山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于杰,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丛东日,该行职员。被告郑章建。被告谢书娟(系郑章建之妻)。本院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行诉被告郑章建、谢书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属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文登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邵振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