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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施根红与周松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根红,周松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12号原告:施根红。委托代理人:竺飞雄。委托代理人:薛胜利。被告:周松迪。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根红诉被告周松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根红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根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根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原告施根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张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