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