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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29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