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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宋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长县刑初字第6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县春华镇。2009年9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长沙市公安局处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2月8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1日被撤销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经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同年2月28日被取保候审。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4)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宋某与方某、柳某、祖某志(均被行政处罚)等人酒后准备到长沙县黄花镇花港酒店KTV唱歌,当宋某等人进入花港酒店电梯后,宋某与柳某因醉酒踢了电梯门几脚,导致电梯门发生故障,宋某等人被困在电梯内十余分钟。当酒店工作人员将电梯门强行拉开后,宋某与方某、柳某、祖某志冲出电梯,对酒店工作���员王某、欧某、陈某和前来劝架的长沙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巡警黄某平实施了殴打,导致被害人欧某、黄某平构成了轻微伤。事故发生后,酒店工作人员立即报警,长沙县公安局黄花派出所民警出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宋某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宋某家属赔偿了各被害人的医药费等损失,各被害人对宋某的行为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欧某、黄某平的陈述、证人曹某、王某甲、王某、陈某、陈某甲、方某、柳某、祖某志的证言、证据保全清单、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关于电梯门损失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被告人宋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某积极实施,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赔偿了各名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已羁押21日予以折抵刑期后,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4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晓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志刚附本判决书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