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民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增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王培增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998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芳芳,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培增,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培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钱红军代理审判员 周建强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