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特字第02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术峰与罗国祥申请变更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术峰,罗国祥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民特字第02076号申请人李术峰,男,1955年7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红峰,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国祥,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死亡。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术峰与被申请人罗国祥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查明被申请人罗国祥因各种疾病死亡,其户口于2014年12月18日注销。2015年1月13日,申请人李术峰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监护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术峰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术峰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申请人李术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竞隆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小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