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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南漳民特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国庆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国庆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南漳民特字第00004号申请人郑国庆,无固定职业。申请人郑国庆要求宣告杨秀应(又名杨秀立)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国庆诉称,其与杨秀应系夫妻关系,因杨秀应于1999年4月外出后一直与家人失去联系,家人及亲属经多年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给家人及亲属带来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现依照法律规定,特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杨秀应死亡。经查,申请人郑国庆与杨秀应于1995年6月3日登记结婚。杨秀应于1999年4月外出后一直与家人失去联系,其哥哥杨秀生等人经多次寻找,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4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杨秀应的公告,法定期限为1年,现已届满,杨秀生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秀应于1999年4月外出后一直与家人失去联系,已长达十五年之久,家人及亲属虽经多年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郑国庆要求宣告杨秀应死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秀应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窦贤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臧一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