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黄晓芳与邓航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芳,邓航鹏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黄晓芳,女,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航鹏,男,汉族,1989年9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黄晓芳诉被告邓航鹏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邱玉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芳,被告邓航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晓芳起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月18日生育儿子邓**。结婚后,原、被告性格不合,又因与家婆关系不好,原告长期靠自己努力工作维持生活,但被告还多次为家庭琐事对原告进行打骂,被告的行为构成家暴,被告的行为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500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被告邓航鹏辩称:本人与原告感情没有破裂,本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小学同学,2006年双方开始恋爱,2012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并于2013年1月18日生育儿子邓**,婚后双方感情尚好,但近年来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紧张。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经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事实有开庭笔录、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小学同学,经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争吵,但并无重大矛盾,未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原、被告如能珍惜夫妻感情,正确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问题,互谅互让,今后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根据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现状及原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晓芳与被告邓航鹏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晓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晓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玉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钟焕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