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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与北京市丰台区妇女联合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北京市丰台区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0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小区大成里居住区芳园*号。法定代表人杨立杰,园长。委托代理人宋小林,女,1953年7月3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丰台区妇女联合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安街三条六号。法定代表人姜萍,主席。委托代理人陈星,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5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于2015年1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至原审法院);二审案件受理费3379元,由北京市丰台区小红帽艺术幼儿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宗魁代理审判员  李 桃代理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海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