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349号原告徐某某,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丹萍,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韵,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冰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