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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俞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349号原告徐某某,女,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吴丹萍,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韵,上海恒衍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某,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因本案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冰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