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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王小琳与任克明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小琳,任克明,任思嘉,张力,毛小东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琳,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克明,男,1926年8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思嘉,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以上二被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张兴,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力,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毛小东,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上诉人王小琳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4)昌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1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小琳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小琳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小琳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柳适思审判员  刘秋燕审判员  王爱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娇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