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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耿某、陆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陆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少刑初字第00007号公诉机关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被告人陆某。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未刑诉(20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陆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国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陆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9月14日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耿某单独或者与被告人陆某一起,先后至本市海州区通灌南路辉煌网吧、网上飞网吧,采用顺手牵羊手段,窃走三部手机。其中耿某实施3起,涉案数额计人民币2600元,陆某实施2起,涉案数额计人民币21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9月14日8时许,被告人耿某、陆某至海州区通灌南路辉煌网吧,趁冯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800元的小米手机窃走。2、2014年9月20日7时许,被告人耿某至海州区通灌南路辉煌网吧,趁夏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500元的三星手机窃走。3、2014年9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耿某、陆某至海州区通灌南路网上飞网吧,趁吴某睡觉时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00元的三星手机窃走。案发后,被告人耿某、陆某已全部退赔三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某、陆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陆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对上述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陆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随案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耿某、陆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夏某、冯某、吴某等人陈述,未出庭证人朱某、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连云港市价格认证中心连价鉴字(2014)第528号价格鉴证结论书,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领条、户籍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耿某、陆某法制观念淡薄,分辨是非能力差,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经当庭教育,被告人耿某、陆某对自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了一定的认识,希望被告人能够从本案中真正总结出自身犯罪的深层原因,痛改前非、重新做人。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耿某、陆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耿某、陆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陆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耿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莹法律条文附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