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李某。被告:魏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春天经别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举行结婚仪式,2012年4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欣阳,被告婚前与其前夫生一女儿,后离婚。与原告结婚后几个月双方感情尚可,可是,婚后不久被告常常自己外出夜不归宿,原、被告常因此发生争执,2014年6月份被告不仅不听原告劝说,且被告不顾夫妻感情,竟然用皮鞋后跟抽打原告,致使原告两颗牙齿脱落,嘴唇、头部被打伤,原告被打伤后被告不让原告在家养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二、女儿李欣阳由原告抚养。三、婚前财产归个人婚后财产平均分割。被告魏某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4月1日生一女孩,取名李欣阳,2014年11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请求离婚,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且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婚姻需要双方互相理解、尊重,希望双方能各自反思自身缺点,加以改正,珍惜夫妻情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和被告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冯 维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