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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6号陈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一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一,男,37岁。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4日被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4)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一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覃敏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4日至8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一虚构自己承接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水广场北面广告牌搭排棚工程的事实,以平分利润为由,先后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兴路某某餐厅、兴达路某某酒店等地,分三次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64000元。至8月底被告人陈某一关机逃匿。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一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据此,公诉机关建议本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一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陈某一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二、陈某三的证言,辨认笔录,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收条,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人民币6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一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一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陈某一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徐晓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碧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