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邹应华与万声林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应华,万声林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邹应华。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万声林。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应华诉被告万声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应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应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应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共计795元由原告邹应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奕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冰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