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涟民一初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梁小玲与王成理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涟民一初字第1478号原告梁某某,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新细,涟源市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黄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梁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