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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静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任常胜诉邵四海、梁龙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常胜,邵四海,梁龙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任常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锦华,男,静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四海,男,汉族。被告梁龙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成全,男,山西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常胜诉被告邵四海、梁龙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常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常胜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任常胜负担。审判长  张美英审判员  巩文选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