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静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任常胜诉邵四海、梁龙建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常胜,邵四海,梁龙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静民初字第113号原告任常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锦华,男,静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邵四海,男,汉族。被告梁龙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成全,男,山西润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常胜诉被告邵四海、梁龙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常胜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常胜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任常胜负担。审判长 张美英审判员 巩文选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