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董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董某某;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刑二终字第25号原公诉机关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男,1986年5月7日出生于辽宁省辽中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捕前住辽宁省辽中县城郊镇孟家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中县看守所。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辽中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原审被告人董某某不服原判,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董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董某某撤回上诉。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4)辽中刑初字第5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世军审 判 员 吴永梅代理审判员 韩宇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佳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