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集执行字第1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梅钦与被执行人张燕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梅钦,张燕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集执行字第1280-1号申请执行人陈梅钦,女,汉族。被执行人张燕燕,女,汉族。本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梅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张燕燕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立案申请执行人陈梅钦与被执行人张燕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文胜审 判 员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文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