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红法执字第7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王宗义与张素琴、张磊、霍志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义,张素琴,张磊,霍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红法执字第76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宗义,男,无职业。被执行人:张素琴,女,退休教师。被执行人:张磊,男,赤峰二中教师。被执行人:霍志华,女,赤峰市松山区红旗中学教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红民初字第173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张磊、霍志华的工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立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