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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3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陈成刚与沈庆海、陈均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刚,沈庆海,陈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510号申请人陈成刚。被执行人沈庆海。被执行人陈均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418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成刚与被执行人沈庆海、陈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沈庆海、陈均霞的银行存款4.5万元。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有成 关注公众号“”